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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那天这三项新公告你看到了吗?
2021年12月31日,就在跨年那天,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了三项公告,对个税优惠政策的延续和权益性投资的税务征收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解释。
其中,42号和43号公告,涉及财税【2018】164号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的问题通知》的相关内容,可以理解是对164号文政策适用期间的延续。
简单来说,个人获得年终奖及股权激励收入,只要是符合相关规定的,都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而是单独适用税率表进行计税;
对于符合条件的外籍个人,仍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享受外籍个人津贴补贴免税政策或者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41号“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公告”,则明确了“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征收方式。
消息出来之后,很多股民吓了一大!还以为投资者个人炒股收入要征税了。其实不然,这个跟散户炒股没啥关系。指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是个人投资者!
有分析认为,部分独资,合伙企业突击入股上市公司然后减持大获其利,这帮人获得的利润确实该征收重税!
有专家分析称,像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例中,常见的一种手法正是为了躲避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的个税,通过设立独资合伙企业,将收入性质转换为经营所得个税,然后通过核定征税方式,大幅降低税负,实现偷逃税。
针对规模比较小的企业,比如常见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这类非法人企业,很可能自己没有建账能力,会计核算不健全,雇不起也不愿意花钱雇专业的财务人员甚至都不愿意找个代理记账,基于这种情况,为了方便征管才有了核定征收的政策。
据介绍,核定征收简单的来说相当1个亿的收入税负率一下子从两位数降低到3.5%左右。
而对不少独资合伙企业来说,核定征税的税负相比查账征税税负大幅降低,这也是高收入者避税常见的手法。实际上这些独资合伙企业具备建账能力。
高收入者通过独资合伙企业的核定征税方式来“避税”,并非限于文娱行业。历史上,出现的不少通过独资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适用核定征收的方法,来降低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交易的所得税负。
于本质而言,设计核定征收有着自己的初衷——为了方便会计制度不健全,没有建账能力的企业进行简便的税务征管。
而对于其他企业,核定征收方式可以理解为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和纳税调整的“惩罚性”措施。
近些年来,这种带有“惩罚性”和“强制性”征收的方式,被运用到独资、合伙企业中,用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吸引企业入园(经济园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这种有政府相关部门“背书”的征收方式的确给当地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少好处,像就业、增加当地税收等,但对企业来说,还是有不少的隐患和风险。
贵州省税务局规定,对核定征收全面收紧,不准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不准未经调查、未按规定流程随意核定、调整纳税人定额;
原来很多独资合伙企业,都是采用核定征收,本身就大大减轻了税收负担,而 一般像股权转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数额非常大,这种情况下再享受核定征收的政策,显然不利于税收公平,不利于调节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分配。
根据41号公告,独资、合伙企业调整为查账征收后,主要的变化可能会有以下几点:
2021年10月12日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其中第十条也涉及到了股权激励相关的申报、计算、征收等事宜。由于69号文针对的是直接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因此以员工持股平台等合伙企业形式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征管事项并不明朗。
随着此次41号文的出台,不仅填补了相关的空白,也更加严格的规范了独资合伙企业的税款申报、征收方式。
独资合伙企业(即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持有权益性投资之日,通常为合同签订的当天或者合同约定的交易日期。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若权益性投资需要进行第三方登记/变更,也会被认定为在第三方登记变更当天。
持有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独资、合伙企业的相关负责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送。报送的资料不限于:取得权益性投资的合同文件、权益性投资持有者相关身份信息、独资合伙企业相关资料等。
该公告自2022年1月1日生效,暂时不会对2022年1月1日以前的征收方式和税款进行追溯调整。
结合42号文,股权激励个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但年终奖、汇算清缴和外籍补贴的优惠政策到延长到2023年12月31日,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对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仍持有比较谨慎的态度。
从69号文释放的“摸底”信号开始,到41号文缩紧的查账征收政策,我们认为股权激励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正在逐渐完善,同时这也代表着未来企业从税务报送和税款申报等方面将会面临更大的挑战。
2021年12月30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指出,要推动税收征管方式从“收税”到“报税”再到“算税”升级,税收征管流程从“上机”到“上网”再到“上云”转变,税收征管效能从“经验管税”到“以票控税”再到“以数治税”提升。更加有力加强税收监管,举一反三进一步健全税收监管体系,促进相关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个税的改革从来都不是小事,这关乎到国家建设,关乎到我们每个人的现在与未来。
随着政策的变革,个税的征收将会越来越合理,我们也将更快迎来共同富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